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普商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262-2号原告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新晨路36号。法定代表人金虹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瑞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浦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毛伟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普陀区浦西工业区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22××68,2202115)及坐落于普陀区浦西工业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22××16)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普陀区浦西工业区的房屋(房产证号:22××68,2202115)及坐落于普陀区浦西工业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22××16)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