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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尚××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尚××。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与被告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依法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尚××负担。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