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尚××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尚××。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与被告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依法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尚××负担。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