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科与被告陕西宏泽德惠数码喷绘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王文科,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宏泽德惠数码喷绘广告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陈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泽德惠数码喷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科与被告陕西宏泽德惠数码喷绘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在起诉本案之前,被告就因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纠纷已另案先行起诉至本院,这二个案件均是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同一裁决不服,故这二个案件应依法合并审理,由此,本案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