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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与杨荷萍、方甫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杨荷萍,方甫掌,赵万香,徐建明,谢传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法定代表人:王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群安,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杨荷萍,女,1970年8月8日出生,住临海市白塔小区4-15幢2单元101室。被告:方甫掌,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临海市城关菊花巷6号。被告:赵万香,男,1963年6月3日出生,住临海市汛桥镇道头村。被告:徐建明,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临海市城关镇新江路196号。被告:谢传富,海游镇南山路62号c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与被告杨荷萍、方甫掌、赵万香、徐建明、谢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0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负担。审判长叶未赏审判员卢小挺人民陪审员  陈晓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