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蔡万云与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万云,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566号原告蔡万云。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顾明,现羁押于浙江省富阳市看守所。本院审理的原告蔡万云诉被告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涉嫌犯罪羁押于浙江省富阳市看守所,在有关机关对其涉嫌犯罪内容作出处理前无法进行开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 倩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建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