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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萍与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857号原告:杨萍。委托代理人:陈祥龙。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平。委托代理人:江增清、钟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诉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萍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回对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杨萍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