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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文理学院与翁志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文理学院,翁志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西安文理学院。法定代表人门忠民,系该学院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志卫。原告西安文理学院与被告翁志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文理学院于2009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文理学院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文理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正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