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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益民、王麟与王麟、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益民,王麟,王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34号原告:丁益民,农民,市稠城街道荷园1幢203室。被告:王麟,农民,佛堂镇日顺里21号。被告:王青松,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益民诉被告王麟、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益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傅旭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