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益民、王麟与王麟、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益民,王麟,王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34号原告:丁益民,农民,市稠城街道荷园1幢203室。被告:王麟,农民,佛堂镇日顺里21号。被告:王青松,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益民诉被告王麟、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益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傅旭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