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号3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与杜××、浙江××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杜××,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周××,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号374号原告:黄××。被告:杜××。被告: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区绿洲花园××室。法定代表人:杜××。被告:周××。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区绿洲花园××室。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杜××、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周××、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20幢602室、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20幢1201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20幢602室的房屋(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二、查封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20幢1201室的房屋(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