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责任公司与嘉兴市××商务酒店××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责任公司,嘉兴市××商务酒店××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450号原告: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室。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嘉兴市××商务酒店××司。×街××至××楼。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商务酒店××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保全费290元,合计488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峥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