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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武传生与肥城市边院镇西军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传生,肥城市边院镇西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武传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市边院镇西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怀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传生与被执行人肥城市边院镇西军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08)肥民初字第81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