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军良诉被告陕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良,陕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魏军良,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明辉,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仵宏达,该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良诉被告陕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军良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军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63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