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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长隆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热力公司防腐保温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长隆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热力公司防腐保温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石家庄市长隆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车站南大街178号。法定代表人郭树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庆申,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市热力公司防腐保温管厂。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安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长隆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热力公司防腐保温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长隆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长隆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10.50。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