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中宝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沈伟华、沈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中宝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沈伟华,沈全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嘉善中宝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金。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沈伟华。被告:沈全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中宝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伟华、沈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中宝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中宝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