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华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刘俊昌。委托代理人赵水泉。被告西安华英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长兴大厦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校负责人。原告刘俊昌与被告西安华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自己提供的住址联系方式不实,无法联系。故依照《最高人浅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俊昌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诉讼费、受理费共计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