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利民与成立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利民,成立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楼利民,经商,乌市后宅街道寺后盛村3组。被告:成立方,经商,乌市佛堂镇田心二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利民诉被告成立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旭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