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利民与成立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利民,成立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楼利民,经商,乌市后宅街道寺后盛村3组。被告:成立方,经商,乌市佛堂镇田心二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利民诉被告成立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旭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