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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332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郭××、徐×。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