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甬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3901室。法定代表人马亚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673号创新大厦332室。法定代表人宁琪,该公司董事长。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甬民四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申请本院执行,要求义务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098元。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现已歇业,其名下的剩余资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先后查封和冻结。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其暂无能力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致本案执行难以继续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和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必要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浙甬民执字第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晓  红审 判 员 严  建  雄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修礼(代)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3901室。法定代表人马亚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673号创新大厦332室。法定代表人宁琪,该公司董事长。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甬民四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申请本院执行,要求义务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098元。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现已歇业,其名下的剩余资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先后查封和冻结。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其暂无能力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致本案执行难以继续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和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必要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浙甬民执字第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晓红审判员严建雄代理审判员宁航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段修礼(代)峁┍恢葱腥丝晒┲葱械牟撇蛘呦咚鳎卤景钢葱心岩约绦桑昵氡驹褐战岜景钢葱谐绦颉BR﹥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和冻结,无可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