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89号原告吴××。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在中国农业银行庆元县支行的存款计人民币96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在中国农业银行庆元县支行的存款计人民币9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继銮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