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与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儒岙镇××村。诉讼代表人:梁甲。被告: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儒岙镇××村。诉讼代表人:梁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3月26日以双方就讼争的实体问题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人民币645元,由原告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俞 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建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