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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杭州今视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20号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同元。委托代理人:韩芳。被告:杭州今视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金苍。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广电集团)为与被告杭州今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今视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集团委托代理人韩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今视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电集团诉称:广电集团与今视公司于2005年、2006年期间陆续签订广告合同四份,约定由广电集团为今视公司在浙江电视台钱江都市频道播放广告,其中三份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07年2月,今视公司追加发布广告费用3625元。协议签订后,广电集团按约发布广告,但今视公司尚欠广告费323426.05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今视公司支付广告费323426.05元;2、今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39623.35元(以323426.05减去3625元的319801.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从2007年1月1日暂计至2008年8月13日,此后仍按上述标准计至款项付清止)。被告今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广电集团提交了如下证据:1、电视广告投放发布合同(合同编号2006018号)及补充合同、申请报告各一份,广告停播更改通知单五份(含附件),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该合同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总额为7394998元。2、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编号2006036号)一份、排期表五份、投放单一份、停播通知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3、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编号2006037号)一份、排期表五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4、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编号2006047号)一份及排期表十六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实际履行情况。5、广告播出证明单五份、电视广告监测报告二份,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6、广告投放订单二份及播出证明单、排期表各一份,证明合同外增加广告款为66185元及履行情况。7、2006年1-12月广告播出确认明细13本,证明合同履行情况。8、付款凭证,证明今视公司已付款项6795385元。9、律师函一份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二份,证明广电集团发函催讨广告款但邮件被退回。被告今视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广电集团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证据互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广电集团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1月28日,浙江电视台钱江都市频道广告部(以下简称钱江频道)与今视公司签订电视广告投放发布合同(合同编号2006018)一份,约定:钱江频道为广告发布方,今视公司为广告投放方;广告投放期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每周一至周日(8:30-16:30),白天广告时间每天50分钟(具体时段详见节目表);广告总额为1131.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预付200万元作为保证金,中途减量或停单则保证金不予抵扣和退还,余款平均按每月25日前支付93.15万元,并于2006年10月30日前付清;若因今视公司不能填满每天50分钟的广告时间,钱江频道仍按50分钟计算广告款,不足部分不予补偿;今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播前支付广告费的,钱江频道可以单方面暂停播出广告,在暂停播出广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仍不付款,钱江频道可以解除合同。2006年8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06年度白天广告按实际播出时间结算,每分钟结算价格按原合同价实行。协议签订后,钱江频道于2006年1-8月实际共播出广告11077分10秒,总价款6867843元;同年9月实际播出400秒,金额为248000元;同年10月实际播出173分30秒,金额107570元;同年11月实际播出129分30秒,金额为80290元;同年12月实际播出147分15秒,金额为91295元。钱江频道就该合同1-2月产生的广告费在今视公司多余预付款中直接予以了扣除,故今视公司就该合同3-12月广告费应付5472998元。2006年2月20日,广告发布方钱江频道与广告投放方今视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编号2006036)一份,约定:广告周期2006年2月21日至同年12月31日,广告内容专题广告,广告长度20分钟,广告时段《范大姐帮忙》重播后,每天凌晨1:15左右;广告款总价为220元×20分钟×314天=138.16万元,每月播前付款;今视公司未按约支付广告款的,经催告仍不支付的,钱江频道有权停播广告,对该广告时段另行安排,并按应付广告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钱江频道于2006年2月21日至同年6月16日实际播出广告,之后因故双方终止履行合同。钱江频道就该合同2月产生的广告费在今视公司多余预付款中直接予以了扣除,今视公司就该合同3-6月广告费应付510400元。2006年2月28日,广告发布方钱江频道与广告投放方今视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编号2006037)一份,约定:广告周期2006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广告内容医药专题广告,广告长度20分钟,广告时段早间《新闻全磊打》重播或《天天房产》(暂名)栏目后;广告款总价为240元×20分钟×306天=146.88万元,每月播前付款;今视公司未按约支付广告款的,经催告仍不支付的,钱江频道有权停播广告,对该广告时段另行安排,并按应付广告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钱江频道于2006年3月1日至同年6月13日实际播出广告,产生广告费504000元,同年6月14日因故双方终止合同。2006年3月29日,广告发布方钱江频道与广告投放方今视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编号2006047)一份,约定:广告周期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广告内容旺旺系列产品,广告长度15秒、30秒、45秒、60秒等,广告时段19:00-21:30(周一至周日),详细排期以每月订单为准(每投两分钟赠送1档15秒纯广告,具体赠播时段由钱江频道安排);广告单价2000元/30秒,广告款总价100万元以上,每月按实际播出量播前付款;今视公司未按约支付广告款的,经催告仍不支付的,钱江频道有权停播广告,对该广告时段另行安排,并按应付广告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今视公司于2006年4-10月、2006年12月、2007年2月实际播出广告,其余月份因今视公司未提供订单而停播,该合同实际产生广告费881628元(其中2007年2月的广告费为3625元)。2006年10月25日,广告投放方今视公司就凡尔顿广告增加合同外订单,与钱江频道约定同年10月29-31日在21:26《新闻007》前播放,广告长度15秒;同年10月28日在21:50《浙江气象》前播放,广告长度15秒;同年11月1-3日、5-10日、12-17日、19-24日、26日在21:26《新闻007》前播放,广告长度15秒;同年11月4日、11日、18日、25日在21:50《浙江气象》前播放,广告长度15秒,合同总金额43985元。2006年11月30日,广告投放方今视公司就隆伟食品广告增加合同外订单,与钱江频道约定同年12月5-19日在都市剧场剧一前播放,广告长度10秒,合同总额22200元。协议签订后,钱江频道按约进行了播放。综上,上述四份合同及合同外订单除了钱江频道就2006年1-2月产生的广告费已由钱江频道在今视公司多余预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今视公司实际应付钱江频道广告费总额为7435211元。今视公司于2006年3月至同年10月共向钱江频道支付广告费6795385元,另有预付款316399.95元在钱江频道处未被扣减,故上述金额相抵减,今视公司尚欠钱江频道广告费323426.05元。本院认为:今视公司与钱江频道签订的上述四份广告合同及合同外订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认定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今视公司尚欠钱江频道广告费323426.05元,因钱江频道不具独立法人资格,故钱江频道的设立单位广电集团要求今视公司支付广告费323426.0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编号为2006036、2006037、2006047的广告合同均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编号为2006018的广告合同及合同外订单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现广电集团统一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损失,该标准亦低于有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本院予以支持,又因欠款总额323426.05中的3625元广告费发生在2007年2月,其余均发生在2006年,故广电集团以323426.05减去3625元的319801.05元为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妥,故广电集团要求今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39623.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今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今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广告费32342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杭州今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利息损失39623.35元(以319801.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暂计至2008年8月13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上述标准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3元收取6746元,由杭州今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今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瑛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