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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武斌与陈献江、朱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斌,陈献江,朱丽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38号原告王武斌,堂镇江滨路243号。委托代理人杨棉林、冯子畏,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献江,佛堂镇寺口村4组。被告朱丽娟,佛堂镇寺口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斌诉被告陈献江、朱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斌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开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