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武斌与陈献江、朱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斌,陈献江,朱丽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38号原告王武斌,堂镇江滨路243号。委托代理人杨棉林、冯子畏,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献江,佛堂镇寺口村4组。被告朱丽娟,佛堂镇寺口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斌诉被告陈献江、朱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斌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开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