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40号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村。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