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江登与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江登,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成江登,。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在义乌市赤岸镇桥头新区4号。法定代表人杨逸铭。原告成江登诉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原告成江登诉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11月19日被义乌市工商局注销,故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江登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子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