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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与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4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沙开发区××路。负责人龙××。委托代理人陆××、杨××。被告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徐××金融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