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阿民初字第31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社理事长兼主任。委托代理人尹斌,男。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荣,该公司经理。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阿克塞县农村信用社)与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哈再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克塞县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尹斌、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经理刘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克塞县农村信用社诉称,1999年2月3日,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我社下属的多坝沟信用社借款150000.00元。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9个月,月利率7.44‰”。截止今日被告尚欠本金65000、00元、利息54332.46元未还,同年1月12日,被告还向我社下属的和平信用社借款150000.00元。《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9个月,月利率8.04‰”。截至今日,尚欠贷款本金133860.61元、利息151509.20元也未还。上述两笔贷款,被告共偿本息101139.39元,尚欠本金198860.61元、利息205841.66元未还。经我社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在多坝沟信用社贷款的本金65000元,利息54332.46元,在和平信用社贷款的本金133860.61元,利息151509.20元,合计404702.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在和平信用社和多坝沟信用社的贷款及欠款额属实。两笔贷款到期后也曾积极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但因企业进入歇业状态,暂时无力偿还。请求联社免除利息,并给予一定的期限。经审理查明,和平信用社、多坝沟信用社均为阿克塞县农村信用联社的下属机构。1999年1月12日,和平信用社与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和平信用社向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0元,月利率8.04‰,按季付利息;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1999年9月30日归还50000元;1999年10月30日还100000元,被告以其餐厅、舞厅作抵押,逾期期间按日利率5‱计收利息”等。同日该社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同年2月3日,被告又与多坝沟信用社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多坝沟信用社向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发放贷款250000.00元,月利率7.44‰;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1999年8月20日归还50000元;1999年9月20日归还100000元;1999年11月15日归还100000元;多坝沟乡企业公司作为借款方的保证人,与借款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至还清为止;逾期期间按日利率5‱计息”等。同日该社依被告的实际需要发放贷款150000.00元。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催收,被告偿还和平信用社、多坝沟信用社贷款本息101139.39元,至今尚欠和平信用社贷款本金133860.61元,利息151509.20元,多坝沟信用社贷款本金65000元,利息54332.46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和平信用社、多坝沟信用社的上级法人机构孕。2、和农信抵借字99第003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多信保借字99第03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实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与和平信用社及多坝沟信用社之间存在借款关系。3、农村信用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两份,证明催收事宜。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下属的和平信用社、多坝沟信用社分别与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下属的和平信用社、多坝沟信用社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在使用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民事责任。原告阿克塞县农村信用联社作办和平信用社、多坝沟信用社的上级法人机构,要求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公司偿换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为了正确调整信贷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860.61元、利息205841.66元(计算至2009年1月21日),合计404702.27元(其中在和平信用社的借款本金133860.61元、利息151509.20元;在多坝沟信用社时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54332.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2009年1月22日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上述给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8600元,诉讼保全费1519元,合计10119元,由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哈再拉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远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