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成旺与彭小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旺,彭小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王成旺。委托代理人:俞志炎、徐绪华。被告:彭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旺诉被告彭小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旺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成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成旺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