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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成旺与彭小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旺,彭小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王成旺。委托代理人:俞志炎、徐绪华。被告:彭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旺诉被告彭小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旺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成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成旺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