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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李乙。被告:胡××。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甲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