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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沙××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沙××。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宏  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淑妃(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