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沙××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沙××。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宏 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淑妃(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