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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担保有限公司,孙××,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室。法定代表人:谭××。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孙××。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12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成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