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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82号原告:沈××。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青春××路××号。法定代表人:吴××。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沈××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45000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艾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