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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目标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目标,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199号原告于目标。委托代理人黄铁莺、叶小琴,均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原告于目标与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判令原告优先受偿被告所有的浙g×××××号轿车;判令被告负担律师费用72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吴伟”,但是并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目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