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虎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浙江××虎铝××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29号原告: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虎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虎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2元,由原告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36元。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