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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虎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浙江××虎铝××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29号原告: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虎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虎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2元,由原告象山××和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36元。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