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安乐与西安同泽源营养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西安同泽源营养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安乐。被告西安同泽源营养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李家堡53号。法定代表人张连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涛,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良善,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与被告西安同泽源营养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09年3月18日传票传唤,原告2009年3月24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 谦审判员 罗 亚 齐审判员 朱建海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答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