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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中××制××厂与宁波××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北××中××制××厂,宁波××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641-2号原告:宁波江北××中××制××厂,住所地宁波市××××村。法定代表人:葛××。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宁波××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升村××路李汇头。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北××中××制××厂诉被告宁波××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北××中××制××厂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北××中××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财产保全费1165元,诉讼费合计2565元,由原告宁波江北××中××制××厂负担。审判员  陈增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