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灞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国栋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栋,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田国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红社,主任。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利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栋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栋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国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另一半受理费557.5元。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