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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舒某。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