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舒某。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