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松娥与韩青发、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松娥,韩青发,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9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松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韩青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忠,经理。上诉人马松娥因与被上诉人韩青发、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东建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6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青发、华东建安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550元,并负担诉讼费。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鼓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郭巧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 杨开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晓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