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董大宝与绍兴县福全经济实业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宝,绍兴县福全经济实业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742号原告:董大宝。法定代理人:陈文化。委托代理人:朱顺德、陶鹏。被告:绍兴县福全经济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惠刚。委托代理人:倪伟明。本院受理原告董大宝诉被告绍兴县福全经济实业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宝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福全经济实业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宝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福全经济实业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7元,减半收取6,1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