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国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杭滨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周国庆,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收到周国庆的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合法拥有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村7组的房屋,因经营所需在墙上镶了40枚古银币及61枚古银币仿制品。2001年起诉人的房屋被拆迁,起诉人虽已与拆迁实施单位滨江区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对上述古银币及古银币仿制品未作补偿。后房屋被强行腾房拆除,起诉人多次要求给予补偿未果。现起诉要求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履行房屋拆迁补偿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现以拆迁补偿协议中尚有遗漏项目而要求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履行补偿义务,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国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文审 判 员 陈妙娟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乐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