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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40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西河村房屋(地号:g0519-6-1,产权证号:塘下镇场桥5759)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西河村房屋(地号:g0519-6-1,产权证号:塘下镇场桥5759)办理权属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