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40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西河村房屋(地号:g0519-6-1,产权证号:塘下镇场桥5759)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西河村房屋(地号:g0519-6-1,产权证号:塘下镇场桥5759)办理权属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