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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麟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粮食收储公司与被执行人麟游县种猪场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粮食收储公司,麟游县种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麟执字第47-1号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粮食收储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麟游县种猪场。代表人张某某,原该场负责人。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粮食收储公司与被执行人麟游县种猪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泉粮油购销站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十日内自觉给付申请人货款2070.00元,货款利息500.00元,本案受理费和诉讼费400.00元,共计2970.00元,因被执行人县种猪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中止执行。今年二月份在清理积案中,本案恢复执行。现查明麟游县种猪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麟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