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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廖冬根、廖冬根为与被告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承与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冬根,廖冬根为与被告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承,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1号原告廖冬根,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峡江县罗田镇沙坊村案中自然村29号。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义乌市丹溪北路18号雪峰商务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彭文来,负责人。原告廖冬根为与被告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小甫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冬根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冬根诉称,被告承接了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及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及北苑商贸区的多处室内装饰工程。其中的油漆工程由原告承揽,曹长安系被告派出的负责装饰的项目经理。原告按约完工后,被告却没有及时支付工资,由曹长安出具工资欠条二份,共2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油漆工资款2300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提起诉讼后被告分两次支付了原告工资款15000元,尚欠8000元未付。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8000元。被告义乌市��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曹长安系被告施工负责人。原告承揽了被告多处油漆工程,曹长安于2008年1月26日、2008年12月10日出具两份欠条,欠条载明欠廖冬根工资共计23000元,落款为爱丽舍装饰曹长安。审理过程中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尚欠8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房屋装修单一份,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油漆工资款8000元未付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欠条在卷佐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享有抗辩权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廖冬根工资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义乌市爱丽舍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剑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