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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司与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被告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城××房。法定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