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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与汪孝忠、胡善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汪孝忠,胡善安,林亨年,夏科兵,王瑞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7号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公前。负责人郑秀央,系该行行长。被告汪孝忠,陀区桃花镇客浦村。被告胡善安,陀区桃花镇稻蓬村。被告林亨年,陀区桃花镇稻蓬村。被告夏科兵,陀区桃花镇客浦村。被告王瑞明,普陀区桃花镇客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原为舟山市普陀区桃花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汪孝忠、胡善安、林亨年、夏科兵、王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之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交纳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海勇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干志康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方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