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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63号原告:王×。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