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新民与何元健、何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民,何元健,何江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方新民,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六甲里村5组。委托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元健,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2组。被告何江英,经商,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新民与被告何元健、何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新民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保全费480元,由原告方新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