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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新民与何元健、何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民,何元健,何江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方新民,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六甲里村5组。委托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元健,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2组。被告何江英,经商,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新民与被告何元健、何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新民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保全费480元,由原告方新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