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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菏开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彭俊敏、刘晗等与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敏,刘晗,刘保勇,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彭俊敏,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妻。原告刘晗,系死者刘同雷之女。法定代理人彭俊敏,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妻,刘晗之母。原告刘保勇,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父。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县城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程建光,经理。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菏开民初字第3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公司存放在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的保证金6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石胜利审判员  王召庆审判员  翟艳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