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桑法民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汪国庆系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汪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桑法民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陈绍华,理事会主任。被执行人汪国庆,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桑法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国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国庆所有的位于澧源镇和平西路证号为桑房证第00009633号房产和2003第187号土地(即原万佳宾馆后栋全部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毅审 判 员 谷 川审 判 员 曾庆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