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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叶×,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51号原告:郑××。被告:叶×。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叶×、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叶×、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叶×、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叶×、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  建  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关注公众号“”